中港夫婦共同財產

於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夫婦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而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夫婦共同財產製;夫婦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中港夫婦房產制度區別

由於大陸有夫婦共同財產制,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無論是夫婦哪一方出資購買,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會各自分半。但在香港婚姻家事法中卻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和一方個人金錢購買的房產,無論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均屬於夫或妻原來一方個人所有,另外一方是不能夠分有一半財產。

中港夫婦共同債務制度

中國大陸法律有關於夫婦債務共同承擔的制度,而香港法律對於夫婦一方債務另一方則無需介入也無需承擔。

中港贍養制度區別

香港婚姻法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有贍養另外一方的義務,而大陸婚姻法中則沒有這個制度,僅規定了夫婦有義務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 

中港辦理離婚手續是否一樣?

香港的離婚條例與大陸的不一,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12條, 當中清楚顯示結婚夫婦要在結婚最少一年後才能夠入紙申請離婚,相反, 大陸則沒有明文限制離婚申請期限,故會出現結婚隔日離婚的情況。

中港離婚常見的類型包括:

夫婦在內地登記結婚
在於夫婦二人在內地登記結婚上,夫婦當中是無法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證明或者結婚證明或者其中一方失蹤,兩人都沒有互相聯繫或者記不起在中國哪一個地方結婚。

夫婦在香港登記結婚
在於夫婦二人在香港登記離婚上,夫婦兩人在香港登記結婚卻沒有有效的香港結婚證明,夫婦其中一方失蹤或者夫婦兩人再沒有聯絡。

夫婦單方面同意離婚
在於單方面同意離婚上,由夫婦其中一人去提出離婚,但對於財產分配以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上堅持不同的立場而無法達成共識。

夫婦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
在於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上夫婦二人在申請離婚時但就未有分配好國內財產,或者將全部財產登記分配於其中一人的名義下被其單方面處理兩人財產。

夫婦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
在於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上,夫婦當中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不願意去配合離婚程序。